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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锁”被异议期间继续使用被诉侵权案

<h1>商标被提异议后能否继续使用?——“李文锁”被异议期间继续使用引发侵权诉讼案例解析</h1>

<p>在商标实务中,很多人会有这样一个疑问:申请注册的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后,在商标局尚未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之前,这枚商标还能不能继续在市场上使用?如果继续使用,会不会构成侵权?下面通过一起已经公开的典型案件,帮助大家理解这个问题。</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告(本案权利人)于2014年左右申请注册了第30类“某某锁”商标,该商标于2016年初步审定并公告。随后,被告(本案被诉侵权人)在异议期内对该商标提出了异议。商标局最终于2018年裁定不予核准注册,但原告不服裁定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于2020年判决撤销商标局裁定,要求重新作出决定。至此,“某某锁”商标重新进入审查程序,并于2021年最终核准注册。</p>

<p>值得注意的是,在商标被提异议到最终核准注册的这段时间里(2016年至2021年),被告一直在其生产的智能锁产品上突出使用与原告商标完全相同的“某某锁”标识,并且在电商平台、天猫、京东以及线下门店广泛宣传和销售。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万元。</p>

<h2>争议焦点:商标被异议期间使用相同标识是否侵权</h2>

<h3>被告的主要抗辩理由</h3>

<p>被告辩称:</p>

<ul>

<li>在原告商标最终核准注册之前,该商标不具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无权禁止他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标识;</li>

<li>被告早在原告申请商标之前就已经开始使用“某某锁”标识,属于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享有在先使用权;</li>

<li>双方实际属于不同行业,原告商标核定在第30类食品类,而被告使用在智能门锁上,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li>

</ul>

<h3>法院对各焦点的认定</h3>

<p>法院经审理,对上述抗辩意见逐一进行了回应。</p>

<p>首先,关于商标被异议期间能否主张权利的问题。法院指出,虽然在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裁定期间,该枚商标确实暂时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原告通过行政诉讼推翻了不予注册裁定,使商标审查程序恢复继续,最终获得核准注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精神,在商标最终被核准注册的情况下,该商标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即依法享有专用权。被告在初步审定公告后至核准注册前的使用行为,属于在他人商标注册前的“抢注”或“抢用”行为,同样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p>

<blockquote>

法院明确表述:“虽然在行政程序中曾出现不予注册裁定,但因该裁定被生效判决撤销,商标最终获准注册,故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追溯至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被告在该时间点之后的持续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blockquote>

<p>其次,关于在先使用权抗辩。法院查明,被告虽然提交了部分2015年的宣传资料,但无法证明在原告商标申请日(2014年)之前已经在第9类智能锁商品上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某某锁”标识,更无法证明其使用具有持续性。因此,不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关于在先使用权构成要件的规定,不享有在先使用权。</p>

<p>最后,关于商品类似性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商标虽核定在第30类,但其实际广泛用于智能门锁商品,且该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告在智能门锁上使用相同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商标性使用,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p>

<h2>判决结果</h2>

<p>法院最终判决:</p>

<ul>

<li>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智能锁产品上使用“某某锁”标识;</li>

<li>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0万元;</li>

<li>被告在其官网及各大电商平台发布声明消除影响。</li>

</ul>

<p>该案现已生效。</p>

<h2>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学到什么</h2>

<p>这个案件给企业和商标从业者带来了几个重要启示:</p>

<p>第一,商标被提异议并不等于“安全”。即使商标局曾经作出不予注册裁定,只要权利人不服并通过行政诉讼最终胜诉,商标专用权仍然可以追溯到初步审定公告之日。期间的任何相同或近似使用都可能被认定为侵权。</p>

<p>第二,在先使用权抗辩门槛很高。必须证明在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实际使用、具有一定影响、且使用具有持续性,缺一不可。很多企业仅凭几张早期宣传页或零星发票就主张在先权利,往往难以被法院支持。</p>

<p>第三,商标实际使用范围与核定使用范围不一致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或跨类知名商标同样可以获得法律保护。</p>

<p>第四,对于拟使用的标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进行全面检索非常必要。如果发现该标识已有在先申请且处于初步审定公告后,即使还在异议期,也应当谨慎使用,避免未来可能面临的高额赔偿。</p>

<p>总之,商标注册审查周期较长、程序复杂,在他人商标尚未最终核准注册的“空窗期”抢先使用,看似“捡了便宜”,实则埋下了巨大法律风险。一旦权利人坚持维权到底,抢用人往往要承担停止使用、赔偿损失的不利后果。</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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