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医疗器械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刘某为治疗其8岁儿子张小的腿部水肿,在某商场购买由某医疗器械公司生产的“恒温理疗仪”。同年6月10日晚,刘某严格遵照说明书在住宅客厅内为张小使用该产品。因设备温控系统存在缺陷,加热面板温度异常升高,导致张小左小腿严重烫伤。经医院诊断,张小左小腿深二度烫伤,并发局部肌肉组织坏死,造成永久性器官损伤。事发后,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确认该产品存在安全隐患,责令某医疗器械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并启动召回程序。张小因治疗及后续康复产生大量费用,且因腿部功能受损面临残疾风险,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庭审中,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理疗仪进行质量检测,鉴定意见确认产品温控模块存在设计缺陷,与张小烫伤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某医疗器械公司辩称已履行警示义务,但未能证明缺陷不存在。鉴于产品缺陷导致人身伤害,且涉及未成年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医疗器械公司作为销售者和生产者,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考虑到张小伤情较轻,经治疗恢复良好,未构成伤残等级,故不支持高额残疾赔偿金,但支持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支出。最终判决某医疗器械公司赔偿张小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2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器械缺陷致未成年人伤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强化了销售者的召回义务。即便损害后果未达伤残标准,生产者仍需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及民法典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