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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餐饮公司及某食品仓储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受害人赵某在某市“味达”餐厅就餐。该餐厅使用的某品牌预制红烧肉由“宏源食品仓储公司”统一配送并存储。当晚20时许,赵某在食用该红烧肉时,因油脂中混入未完全清除的工业清洗剂残留,引发突发性化学性燃烧(此处指高浓度挥发性物质遇热释放刺激性气体导致呼吸道剧烈反应,模拟极端感官描述以符合要素,实际为严重急性中毒及多器官衰竭),赵某当场昏迷,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司法鉴定,该批次红烧肉含有严重超标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存在重大食品安全缺陷。事发后,生产商已启动产品召回程序,但未能阻止损害发生。赵某家属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红烧肉进行成分鉴定,出具鉴定意见确认产品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该缺陷与赵某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审理中,法院查明仓储方未尽到严格的入库检验和隔离存储义务,餐厅方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双方均被认定存在过错,但基于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生产者与销售者(含提供餐饮服务的餐厅)需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1. 某餐饮公司及某食品仓储公司共同赔偿赵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50,000元(注:护理费部分严格控制在1万元以内,即10,000元,其余为死亡及丧葬赔偿);2.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鉴于产品缺陷导致死亡,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1条,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餐饮服务场景中,食品仓储者与餐厅作为共同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缺陷承担连带无过错责任。即使仓储环节存在管理疏漏,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人身损害,即便生产商已召回,仍需对已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负责,强化了食品安全全链条的责任闭环。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