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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食品公司、某超市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在某市中心某商场内的“鲜食优选”超市购买由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预包装即食卤鸭脖。当日傍晚,张某在家中食用时,发现鸭脖内部夹杂着一块坚硬且未完全剔除的金属异物。张某不慎咬住该异物,导致口腔黏膜严重撕裂,异物进一步刺入咽喉,造成食管下段穿孔及邻近纵隔组织损伤。张某随即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经CT检查确诊为食管穿孔伴纵隔炎,随即接受急诊手术行食管修补术。术后住院15天,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张某因食管狭窄导致吞咽功能轻度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张某遂向销售者某超市及生产者某食品公司索赔,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张某提交了购物小票、剩余涉案产品、医院病历、手术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书。某超市承认销售事实,某食品公司认可产品由其生产,但主张异物可能为张某食用不当造成。经法庭质证,结合产品包装完整性完好、异物形态特征及张某就诊时间线,法院认定异物为生产环节混入,且与张某食管穿孔、纵隔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食品存在缺陷,某超市作为销售者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二者应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判决某食品公司与某超市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食品安全领域产品销售者与生产者的连带责任机制。通过严密的证据链锁定“缺陷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明确了即便消费者存在轻微食用注意义务,也不免除生产者对致命异物缺陷的根本责任。判决结果平衡了受害人权益与企业合规压力,对规范预包装食品生产标准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