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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食品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受害人张某在某商场“鲜味屋”餐饮店就餐。该店由某食品公司直营,其食材由该公司中央厨房生产后统一配送至各门店仓储。张某食用了店内的凉拌海蜇头后约两小时,出现剧烈腹痛、呕吐及全身乏力症状,随即被送往市第一医院急诊。经诊断为急性细菌性食物中毒,因入院时意识模糊跌倒,导致右胫骨骨折,住院治疗15天。事后,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确认该批次海蜇头菌落总数超标,存在严重食品安全缺陷。某食品公司在知晓情况后,立即启动召回义务,对同批次产品进行下架召回,并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张某提供了完整的销售记录及溯源信息。张某因中毒后遗症导致长期失眠及焦虑,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后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情与食物中毒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骨折系中毒后意识障碍跌倒所致,属中毒引发的次生损害。法院结合网络交易记录、医疗病历、市场监管局的检测报告及某食品公司召回记录,认定产品存在缺陷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某食品公司作为生产者兼销售链条中的仓储与供应者,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食品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张某无过错,责任比例为100%。判决某食品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另因中毒及骨折给张某造成严重精神痛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元,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内。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食品生产者兼仓储者在供应链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因食品安全缺陷引发的次生人身损害(如跌倒骨折)的赔偿责任认定。同时,体现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在食品安全侵权案件中的独立评价价值,对规范网络交易背景下的食品安全纠纷处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