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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美妆公司网络交易平台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5岁的张某在某商场自营网店购买某品牌“强效美白精华液”。次日使用时,瓶身突然发生爆炸,导致张某面部及手部严重烧伤。张某随即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面部重度瘢痕增生、双手功能受限,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医院病历显示其接受了多次清创及整形手术。张某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要求销售者某美妆公司及网络交易平台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万元。平台方以已履行审核义务为由拒绝全额赔偿,销售者则主张系用户不当使用所致。

审理过程

法院受理后,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化妆品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论显示,该批次精华液存在稳定性缺陷,遇热易产生高压气体导致瓶体爆裂,属产品质量不合格。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产生争议。销售者未能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且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进行销售。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化妆品存在缺陷,销售者某美妆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网络交易平台因未尽到必要审核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鉴于受害人为未成年人且造成严重伤残,支持惩罚性赔偿。判令某美妆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按父母误工计算)、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万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万元,合计4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7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化妆品缺陷致未成年人伤残时,销售者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通过司法鉴定锁定产品缺陷,强化了电商平台及实体销售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范日化产品市场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