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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电器商场及某家电厂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受害人张某在某市中心“某电器商场”购买由“某家电厂”生产的型号为H-202的家用高压清洗机。同年6月10日,张某在家中阳台使用该设备清洗外墙。操作过程中,清洗机高压泵突然发生爆裂,高压水流及破碎的金属部件击中张某面部及左臂,导致张某重度颅脑损伤及左臂开放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伴创伤性休克,经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15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因高压气体瞬间释放导致机械性损伤死亡,遗留严重后遗症,经评定为五级伤残。张某家属认为该清洗机存在严重质量缺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审理中,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高压清洗机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论指出,该清洗机高压泵体存在材料疲劳强度不足的设计缺陷,且在出厂检验环节未发现该隐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产品缺陷的定义。商场作为销售者,未能提供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无法证明产品来源合法合规;生产者未能证明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存在法定免责事由。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家电存在缺陷,且该缺陷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某家电厂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电器商场因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张某的伤残等级、医疗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确定赔偿总额。最终判决:某家电厂与某电器商场共同赔偿张某家属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地展示了家用电器因设计或制造缺陷导致使用者人身伤害的责任认定。通过司法鉴定明确“产品缺陷”的法律内涵,强化了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质量安全义务。判决结果严格依据伤残等级与法律规定,体现了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对规范家电市场流通与安全生产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