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商场及某医药公司药品质量缺陷致人死亡纠纷案

张某诉某商场及某医药公司药品质量缺陷致人死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8岁的张某随母亲李某在某市中心“某商场”内的“某医药公司”专柜购买儿童退烧药。该药品由某制药厂生产,由某仓储中心存储后配送至商场。次日,张某按说明书服用后出现剧烈腹痛、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显示,张某系因服用含有致死剂量重金属杂质的药物导致急性肝衰竭。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该批次药品在生产后存储在某仓储中心的冷库时,因温控系统故障导致药物成分分解产生剧毒杂质。某商场作为销售者和某仓储中心作为产品仓储者,未能提供完整的温湿度监控记录,存在管理瑕疵。张某家属起诉要求赔偿,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认为药品存在缺陷与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剩余药品进行检验,确认重金属超标。市场监管部门出具调查报告,认定仓储环节温控失效导致药品变质。法院审理认为,药品属于特殊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仓储者应承担严格责任。虽无直接证据证明商场或仓储中心故意,但依据产品质量法,缺陷产品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法院认定药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且该缺陷与张某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1. 某制药厂、某商场、某仓储中心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 鉴于药品缺陷导致未成年人死亡,后果严重,支持原告主张的惩罚性赔偿;3. 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并额外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具体金额由执行阶段根据最终核定损失确定,此处为预估范围),合计赔偿金额在100万-200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药品仓储者在产品责任链条中的法律地位,确立了即便无主观过错,仓储环节失控导致缺陷亦需承担无过错责任。同时,对未成年人受害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强化了药品安全底线,警示全链条主体履行严格的质量管控义务。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