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商场及某电器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2岁的张某随母亲李某在某市中心“某商场”购物。在商场一楼“某电器公司”专柜处,张某好奇触碰一台正在演示的商用蒸汽清洁机。该设备因设计缺陷,蒸汽阀门会在通电状态下因误触突然喷射高温蒸汽。张某面部、手臂及手部遭受严重烫伤,经送医抢救,导致右手食指及中指部分截肢,构成重伤,造成不可逆的器官损伤。事故发生后,商场作为销售方与电器公司作为生产者/运输者介入处理。张某家属主张赔偿,但双方就是否存在产品缺陷、运输途中是否造成损坏以及护理费具体金额(因张某需长期康复,具体数额尚未最终确定)产生重大分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蒸汽清洁机进行“产品质量鉴定”。鉴定结论确认:设备在正常操作模式下,蒸汽阀门缺乏有效的防误触锁定装置,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属产品设计缺陷;同时未发现运输过程中导致设备损坏的痕迹。法院认定商场与电器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及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判决某电器公司(生产者)与某商场(销售者)对张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张某未成年且造成严重器官损伤,酌定某电器公司承担60%责任,某商场承担40%责任。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暂按当地标准预计算,待后续治疗终结后另行结算或根据鉴定确定最终金额)等损失共计人民币4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机械设备在销售场所因设计缺陷致未成年人重伤时,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认定。重点解决了“产品缺陷”与“运输损坏”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未成年人严重伤残案件中护理费“金额未确定”时的司法裁判规则,对同类产品责任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