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医疗器械公司、某仓储中心产品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某医疗器械公司、某仓储中心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张某在某商场购买由某医疗器械公司生产的“恒温理疗仪”用于家庭使用。同年6月10日,张某在使用该设备时,因设备温控系统失灵导致局部温度过高,致使张某左小腿严重烫伤。张某随即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小腿深二度烫伤伴软组织坏死,最终构成十级伤残。经查,该批理疗仪在出厂前曾由某仓储中心进行短期存储,期间仓储中心未按规范控制仓库温度,可能导致设备内部元件受损。张某因治疗及康复期间无法工作,产生误工费损失,但因张某系自由职业者,其具体收入流水证据不足,误工费金额暂无法精确确定。张某与商家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张某申请对涉案理疗仪进行质量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意见认为,理疗仪温控模块存在设计缺陷,且某仓储中心在存储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恒温标准,加剧了元件老化失效,缺陷与张某烫伤伤残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鉴于双方争议较大,法院主持进行了人民调解,但因误工费金额未确定,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案件转入判决程序。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疗器械公司作为生产者,某仓储中心作为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鉴于医疗器械缺陷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明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生产者与销售者、仓储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考虑到张某自身使用不当情节轻微,酌定其自担10%责任。判令某医疗器械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0,000元;某仓储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误工费因金额未确定,暂不予支持,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器械缺陷致害中,生产者与仓储者可能因共同过错承担连带责任。在消费者误工费金额未确定的特殊情形下,司法实践允许部分诉求暂不处理,既保障了受害人权益,又体现了诉讼经济的原则,对完善医疗产品全链条责任认定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