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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餐饮公司及某电器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受害人张某在某市“味鲜”餐厅就餐。该餐厅新购入由某电器公司生产、某商贸公司销售的商用智能蒸箱。当日12时许,张某在协助餐厅员工操作蒸箱时,因设备漏电导致严重触电,随即昏迷并引发吸入性肺炎。经抢救,张某被确诊为重度脑缺氧损伤及急性中毒性脑病,经司法鉴定为六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查明该蒸箱内部线路绝缘层存在制造缺陷,且未设置有效的接地保护。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并主张食品安全法下的惩罚性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蒸箱进行质量鉴定,确认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陷。审理中,某电器公司辩称已履行出厂检验义务,但未能证明缺陷由消费者不当使用造成,其免责事由不成立。某商贸公司作为销售者,亦未能提供合法进货来源以完全免除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电器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某商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20,000元。鉴于涉案电器缺陷导致严重人身伤害,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酌情支持张某部分惩罚性赔偿请求,最终判决赔偿总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区间内,具体为3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家用电器缺陷导致人身伤害时,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边界。同时,探讨了非直接食品类电器缺陷在引发严重健康损害时,参照食品安全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司法实践,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