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商场及某科技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在某市中心“某商场”购买由“某科技公司”生产的便携式充电宝。当晚,张某在卧室使用该充电宝充电时,设备突然发生剧烈燃烧并爆炸,导致张某面部、手部严重烧伤。经医院紧急救治及后续康复,张某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向商场客服投诉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经专业机构鉴定,事故原因为充电宝内部电池存在严重设计缺陷,易在正常充电过程中发生热失控。张某因治疗及康复期间无法工作,产生大量医疗费及误工费。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及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及惩罚性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充电宝进行质量鉴定,确认电池存在缺陷。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产生争议。法院结合张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损失及商家明知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仍销售的情节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科技公司”生产缺陷产品,“某商场”作为销售者未尽查验义务,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缺陷产品造成严重人身伤害且商家存在重大过错,支持惩罚性赔偿。判决两被告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20,00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00元,合计4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严格适用民法典第1203条,明确了产品仓储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通过支持惩罚性赔偿,彰显了司法对严重产品安全缺陷的惩戒力度,警示企业严守质量标准,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