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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电器公司、某商场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张某在某商场购买由某电器公司生产的商用高压蒸汽清洗机。安装调试期间,某电器公司指派的技术员未按规范对压力阀进行校准,导致设备内部压力异常升高。2022年6月10日,张某在自家厨房使用该设备清洗餐具时,主机突然发生剧烈爆炸,飞溅的金属碎片击中张某面部及眼部。事故造成张某双目失明,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张某随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并封存涉案机器实物。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爆炸直接原因为安装调试缺陷导致的安全装置失效,该缺陷与张某的伤残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张某因治疗及康复产生大量费用,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庭审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爆炸原因进行鉴定,确认系安装调试不当所致。张某主张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关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但鉴于涉案产品为清洗设备而非食品本身,且损害源于物理性爆炸而非化学污染,该主张未获支持。法院重点审查了产品实物缺陷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认定生产者与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1. 某电器公司作为生产者,因安装调试缺陷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 某商场作为销售者,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 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参考适用)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产品安装调试环节属于产品安全控制的关键节点,安装调试缺陷视为产品缺陷。同时厘清了《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在纯物理性伤害案件中的适用边界,强调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与缺陷认定的核心地位,对规范商用设备售后服务与安装标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