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医疗器械公司及某电商平台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72岁的张某在某电商平台“康健优选”旗舰店购买了一款名为“智能微创清创器”的医疗器械,用于居家处理慢性伤口。该商品页面宣称已通过国家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具备自动切割与止血功能。2022年6月10日,张某严格遵照说明书操作时,设备突发故障,切割头失控断裂,导致张某左前臂尺动脉被割断,造成重度失血性休克。张某被紧急送医,经抢救虽保住性命,但左臂功能严重受损,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张某因治疗及康复期间无法从事原有的家政服务工作,产生大量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经核算,各项直接经济损失合计约42万元。张某与商家协商无果,遂提起诉讼,主张平台未尽审核义务,要求商家与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因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陷且商家明知,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审理中,法院委托省级医疗器械检验所对涉案“智能微创清创器”进行质量鉴定,结论显示该器械未通过强制性安全标准测试,存在严重设计缺陷,且商家未取得相应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法院认定涉案产品存在缺陷,且缺陷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关于平台责任,法院查明平台已履行基本入驻审核,但商家存在虚假宣传及违规销售行为,平台未及时制止,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双方就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产生争议,焦点在于商家主观过错程度。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生产者与销售者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商家在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主观恶意明显,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最终判决:1. 某医疗器械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20,000元;2. 某电商平台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 某医疗器械公司支付张某惩罚性赔偿金80,000元(按损失金额的二倍计算,结合案情酌定)。以上合计赔偿金额超过50万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在医疗器械销售中的审核与监管义务边界,特别是针对老年人等弱势群体使用的高风险医疗器械,经营者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同时,确立了在医疗器械缺陷致人伤残案件中,若经营者存在明知或重大过失,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力震慑了不法商家,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