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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商场药品质量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受害人张某在某市中心“某商场”内的“康健大药房”购买了一款名为“速效止痛膏”的中药贴剂。该药品外包装印有详细的使用说明书,明确标注“仅限外用,皮肤破损处禁用”。张某严格遵照说明书使用,连续贴敷三天。期间,张某因药物成分异常引发严重接触性皮炎,导致全身中毒反应,并在送医救治过程中因意识模糊不慎摔倒,造成右腿粉碎性骨折。经医院紧急救治,张某住院两周,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大量损失。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速效止痛膏”含有超标的重金属成分,属质量缺陷产品,且该缺陷与张某中毒症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及惩罚性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出具鉴定意见确认药品重金属超标,符合产品质量缺陷标准。同时,结合医院病历及中毒反应时间线,认定张某的中毒与使用缺陷药品有直接关联,骨折为中毒后意外摔倒所致,属损害后果的一部分。销售者某商场未能提供药品生产者的详细信息,亦无法证明其尽到严密的进货查验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场作为药品销售者,出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的药品,侵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药品缺陷导致中毒并引发骨折,损害后果严重,且销售者未尽审慎义务,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判决某商场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0,000元,并额外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0,000元,合计1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药品销售者在产品质量缺陷致人损害中的严格责任,特别是当缺陷导致严重人身伤害(如中毒、骨折)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具有惩戒与预防功能。同时,强调了使用说明书的合规重要性,警示经营者必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