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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医疗器械公司及某电商平台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72岁的张某在自家住宅内,通过某知名网络交易平台购买了一款由某医疗器械公司生产的“智能恒温理疗仪”。该设备宣称具备过热自动断电功能。同年6月10日,张某在使用时,因设备温控模块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持续高温,致使张某右腿严重烫伤并引发继发性骨折。经医院诊断,张某构成十级伤残。张某遂向平台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赔偿。调解未果后,张某提起诉讼,主张产品存在缺陷,要求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并适用惩罚性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理疗仪进行质量鉴定,鉴定意见确认温控系统存在设计缺陷,会导致温度失控。法院认定该缺陷与张某烫伤、骨折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考虑到张某为老年人,且经营者明知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仍通过网络销售,主观恶意明显,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及相关规定,判决某医疗器械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网络交易平台因未尽到必要审核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0,000元;鉴于损害后果严重且经营者恶意明显,判令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落在1万-5万元区间),并判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在医疗器械销售中的审核义务边界,确立了在医疗器械缺陷致老年人重伤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判规则,对规范电商平台医疗产品销售、保护老年消费者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