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餐饮公司、某食品加工厂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72岁的张某在某市“味香”餐厅就餐,点选该店招牌菜品“秘制红烧肉”。该菜品使用的预制肉块由案外某食品加工厂生产,由“味香”餐厅采购后加工上桌。用餐过程中,张某食用一块肉时,肉块内部突然爆裂,喷出高温油脂及汁液,导致张某面部、颈部严重烫伤。经送医治疗,张某被诊断为二度及三度烧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张某认为餐厅提供的食品存在缺陷,且生产商未尽警示义务,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万余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肉块进行质量检测,鉴定认为该预制肉块内部存在未完全解冻的硬芯,加热时产生蒸汽压力导致爆裂,属原材料处理不当引发的缺陷。一审法院认定餐厅作为销售者及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食品加工厂作为生产者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任分担比例,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6条关于缺陷定义展开辩论,重点围绕使用说明书是否足以消除潜在风险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预制肉块因原材料处理不当导致加热爆裂,构成产品缺陷。虽然产品附有加热说明,但对于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说明书未就“内部硬芯爆裂风险”作出显著警示,不足以完全免除生产者责任。综合考虑餐厅现场加工监管缺失,判决食品加工厂承担60%赔偿责任,味香餐厅承担40%赔偿责任。最终核定张某各项损失,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元,并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餐饮服务场景中,即便产品附有使用说明,若未针对特殊人群(如老年人)对潜在物理缺陷(如内部硬芯爆裂)进行充分警示,仍可能因未尽合理警示义务而被认定存在缺陷。判决平衡了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强调了食品安全中实质安全保障与形式合规的区别,对同类预制菜食品安全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