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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建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张某在某建材公司经营的“某饰界”商场购买了一批工业级速干胶用于家庭装修。该胶水由某化工厂生产,由某建材公司仓储并销售。施工当日,张某严格依照产品外包装上的《使用说明书》操作,未违规混合其他溶剂。然而,在涂刷过程中,胶水突然发生剧烈爆炸,导致张某面部、眼部严重灼伤,经医院诊断为双眼球破裂、面部神经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张某将销售者某建材公司及生产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惩罚性赔偿。经法院委托专业机构鉴定,涉案胶水含有不稳定易燃成分,属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缺陷产品,且爆炸原因与说明书未标注高温禁忌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报告》,确认涉案速干胶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符合法律规定的缺陷标准。同时,查明某建材公司作为销售者和仓储方,未尽到严格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未向消费者充分提示特殊风险。张某已按说明书正常使用,无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建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产品缺陷导致受害人重伤,且销售者明知或应知风险未加提示,存在重大过错,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某建材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50万元,并额外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合计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材缺陷引发爆炸致人重伤时,销售者未尽警示义务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通过司法裁判强化产品仓储与销售环节的安全审查义务,警示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循说明书规范并充分披露风险,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具有典型的教学与示范价值。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