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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医疗器械公司及某商场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在某市中心某商场购买了一款由某医疗器械公司生产的便携式高压氧疗仪。次日,张某在家中首次使用该设备时,仪器内部突然发生剧烈爆炸,导致张某面部、眼部严重烧伤及右肺爆震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造成多器官功能受损。该设备由某物流公司负责从厂家运至商场。事故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发现该批次氧疗仪存在散热系统设计缺陷。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某医疗器械公司辩称爆炸系张某未按说明书操作所致,且运输途中未受外力撞击,主张免责。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爆炸原因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确认,爆炸系氧疗仪温控模块失效引发内部高压气体瞬间释放所致,属产品设计缺陷,与用户操作无因果关系。某商场作为销售者,未能提供完整的产品合格证明,某医疗器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判决某医疗器械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商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损害后果严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具体金额因受害人后续治疗不确定性暂未确定最终数额,暂按法定标准上限部分支持,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另行核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器械缺陷致害中,生产者不能仅以无过错或运输环节无异常为由完全免责,必须证明缺陷不存在或符合法定免责条件。同时,确立了销售者在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时的连带责任,强化了市场监管调查在认定产品缺陷中的证据效力,对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