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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餐饮公司及某设备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受害人张某在某市“味达”餐厅就餐。该餐厅新近安装了一台由某设备公司生产、某仓储公司销售的商用自动切菜机。当日14时许,餐厅员工在调试机器时,因安装底座未固定且防护罩未正确卡扣,导致机器剧烈震动移位。张某起身避让时,被飞溅出的刀片割伤左前臂,随即因剧烈疼痛及失衡摔倒,造成左尺骨骨折。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前臂开放性骨折伴软组织切割伤,住院15天,后续需定期复查及护理。经调查,涉案切菜机存在安装调试缺陷,且销售者某仓储公司在产品入库后未履行必要的出库前安全检查义务,亦未建立有效的产品召回与追踪机制,导致缺陷产品流入市场。

审理过程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餐饮公司、某设备公司及某仓储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切菜机进行质量鉴定,确认机器存在安装调试缺陷。一审法院认定某设备公司作为生产者、某仓储公司作为销售者、某餐饮公司作为使用者及安全保障义务人,均存在过错。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销售者的召回义务履行情况及责任分担比例。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某设备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某仓储公司因未履行召回义务和查验职责承担连带责任,某餐饮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综合考量受害人伤情、误工损失、护理需求及精神损害,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产品仓储者在产品流通环节中的查验与召回义务,细化了安装调试缺陷导致的人身损害中生产者、销售者与使用者的责任分担规则。判决严格遵循民法典第1203条,对护理费等合理支出予以全额支持,对规范餐饮行业设备安全管理、强化产品销售链条责任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