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商场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受害人张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款便携式挂烫机。该商品外包装无详细安全警示,说明书中未注明高温蒸汽部件需保持干燥操作。同年6月,张某在家中使用时,因机身内部线路受潮短路引发漏电,导致张某右手严重触电并伴有大面积烧伤。张某随即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手三度烧伤及神经损伤,住院治疗15天,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2,000元。事后,生产者发现该批次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启动了召回程序。张某与商场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确认事故原因为产品警示说明缺陷导致的安全隐患。一审法院认定商场作为销售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生产者未尽到警示义务,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商场不服一审判决,以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为由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挂烫机警示说明缺失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商场作为销售者,在明知产品存在警示缺陷且生产者已启动召回的情况下,未及时停止销售并告知消费者,亦存在过错。现生产者已履行召回义务,但损害已发生。二审维持原判,判令商场与生产者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3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产品销售者在产品警示缺陷中的连带赔偿责任,强调了生产者召回义务与销售者告知义务的衔接。对于消费者而言,提示在购买电器类产品时需仔细查阅安全警示说明,遇缺陷产品应及时通过法定渠道维权,保障自身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