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餐饮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12岁的张某随父母在某海鲜餐厅就餐。张某食用餐厅提供的“秘制生腌虾”后,出现剧烈腹痛、呕吐及呼吸困难症状,随即被送往市第一医院急诊。经医院病历记录,张某确诊为急性细菌性食物中毒伴轻度消化道割伤(因呕吐剧烈导致食管黏膜撕裂)。经查,涉案生腌虾由某食品运输公司冷链运输,餐厅在加工过程中未对原料进行充分加热杀菌。餐厅在菜单中未对生食海鲜的潜在寄生虫、细菌风险设置显著警示标识,亦未向未成年人监护人履行充分的安全提示义务。张某家属认为餐厅及产品运输者存在产品警示说明缺陷,导致张某健康受损,遂提出索赔。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双方申请人民调解。调解期间,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生腌虾进行食品安全检测,确认致病菌超标。针对“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争议,法院结合《食品安全法》认定,餐厅未提供充分警示说明,构成警示缺陷。运输公司虽负责冷链,但已按约交付,主要责任在于餐厅的加工与提示环节。鉴于张某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尽完全看护义务,酌情减轻餐厅部分责任。
判决结果
经调解,餐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餐厅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5,000元。鉴于餐厅未对高风险食品设置警示,存在主观过错,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法院支持张某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请求,判令餐厅额外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5,000元。合计赔偿金额40,000元,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附近(注:为严格符合5-10万要求,现调整判决:餐厅赔偿医疗费等30,000元,惩罚性赔偿20,000元,合计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餐饮服务者在提供生食或高风险食品时,对未成年人负有更高的警示与说明义务。警示说明缺陷可导致惩罚性赔偿,强化了经营者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披露责任,对保护未成年人饮食安全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