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食品公司食物中毒及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0日,消费者张某在某大型商场“鲜食优选”专柜购买由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预包装即食牛肉干。当日傍晚,张某在家中食用该牛肉干后,随即出现剧烈腹痛、呕吐及全身灼热感。经紧急送医,诊断为急性化学性中毒伴重度消化道黏膜烧伤,住院治疗后遗留轻度消化功能障碍,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持有完整购物小票,遂向销售者及生产者索赔。经市场监管部门介入,对同批次剩余牛肉干进行抽样检测,鉴定结果显示原料牛肉中含有超标的非法添加物,确认为原材料缺陷导致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引发消费者中毒及身体组织烧伤。
审理过程
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经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及伤残等级评定,确认张某的中毒、烧伤症状与食用涉案牛肉干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并评定为十级伤残。销售者未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的完整原料溯源记录,无法证明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食品公司作为生产者,因原材料缺陷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应承担侵权责任;某商场作为销售者,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鉴于涉案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张某主张惩罚性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某食品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30,000元,合计150,000元;某商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地体现了原材料缺陷引发的人身伤害责任认定。通过严密的鉴定程序锁定缺陷源头,明确了销售者与生产者的连带责任。同时,严格适用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条款,不仅填补了受害人包括残疾赔偿金在内的实际损失,更通过高额惩罚性赔偿震慑违法生产行为,彰显了司法对食品安全底线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