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食品公司、某商场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在某商场购买由某食品公司生产的“脆皮坚果棒”。当晚,张某严格依照产品包装背面的使用说明书指示,将坚果棒放入家用微波炉加热约30秒后食用。因产品内部含有未经充分去壳处理的硬质金属杂质,张某在咀嚼时发生机械性断裂,尖锐碎片刺穿张某食管并引发纵隔感染,导致张某多器官衰竭死亡。经司法鉴定,张某死亡与食用该批次存在缺陷的食品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事发后,某商场与某食品公司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停止销售同批次产品,并主动联系张某家属进行人民调解。双方就是赔偿金额产生分歧,家属诉至法院,主张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食品进行质量检测,确认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机械性异物缺陷。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生产者是否履行警示说明义务,认定使用说明书虽存在,但未对特殊加热方式可能引发的物理风险作出充分警示,且产品本身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食品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某商场作为销售者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缺陷产品导致消费者死亡,后果严重,支持惩罚性赔偿。最终判决某食品公司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5,00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5,000元,合计59,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即便有使用说明书,若产品本身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陷且未充分警示,生产者仍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体现了召回义务在食品安全事件中的法律约束力,对规范食品生产与销售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