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商场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72岁的张某在某市中心“某商场”购买了一款由某科技公司生产的便携式充电宝。次日,张某在家中使用该充电宝为手机充电时,设备突然发生剧烈燃烧并伴有爆炸声,导致张某面部、双手严重烧伤。张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面部及双手二度烧伤,住院治疗15天,出院后遗留手部功能障碍,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专业机构检测,涉案充电宝电池存在过热保护机制失效缺陷。张某与商场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未果。张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烧伤与电池缺陷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销售者的进货查验义务及产品是否存在缺陷。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充电宝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陷,销售者某商场未尽到严格的质量把控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张某为老年人,且缺陷产品引发火灾造成严重身心伤害,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判决某商场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万元,并额外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万元,合计5.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销售者在电子产品缺陷致害中的连带责任,特别是针对老年群体消费安全,确立了在基础赔偿之上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规则,强化了商场对入库电子产品的审核义务,对提升消费品安全标准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