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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医疗器械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未成年人张某在位于某市某小区的家中,使用其父母购买的某品牌家用呼吸机辅助治疗。2022年5月12日,张某在使用过程中突发剧烈头痛、呕吐及肢体抽搐,随后昏迷。家属紧急将其送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急性中毒性脑病及左侧股骨骨折。经专业机构检验,涉案呼吸机内部管路存在严重材质缺陷,会释放有毒挥发性物质,导致张某中毒并因剧烈抽搐导致骨折。事故发生后,生产者某医疗器械公司虽发布召回公告,但未对张某进行足额赔偿。张某父母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呼吸机缺陷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二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产生争议。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生产者召回义务的履行情况及缺陷产品的警示说明是否充分,最终认定生产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部分免责的内容;二、某医疗器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三、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认定生产者责任成立,适用民法典第1202条,鉴于损害后果严重且涉及未成年人,支持全部合理诉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器械生产者召回义务与侵权赔偿责任的衔接,特别是针对家用医疗器械缺陷导致未成年人中毒骨折的案件,强化了生产者对产品安全性的绝对责任。对于检验报告作为关键证据的采信标准提供了参考,有助于提升公众对医疗器械安全的认知,推动行业合规。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