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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电器公司触电中毒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张某在某商场购买由某电器公司生产的家用除湿机,存放于自家卧室。同年8月,张某在夜间开启除湿机时,设备突然漏电并释放刺激性气体,导致张某触电昏迷并吸入有毒挥发物,经抢救确诊为重度电击伤伴急性化学性中毒。经司法鉴定,涉案除湿机内部绝缘层设计存在缺陷,易在高温高湿环境下老化破裂,且使用说明书未充分警示该风险。张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经核算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除湿机进行质量鉴定,确认产品设计存在缺陷。某电器公司辩称已尽警示义务,主张免责。二审中,双方就是否构成“生产者免责事由”展开辩论。二审法院结合《产品质量法》第46条,重点审查设计缺陷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认定说明书警示不足不能免除设计缺陷责任。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电器公司作为生产者,因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设计缺陷)导致张某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张某无违规操作,某电器公司提出的免责事由不成立。判令某电器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即使有使用说明书,若产品设计本身存在不合理危险且未通过充分警示消除风险,生产者仍不能免责。体现了司法实践对“设计缺陷”认定的严格标准,强化了生产者对产品本质安全的保障义务,对同类家电产品责任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