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医疗器械公司及某仓储中心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张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由某医疗器械公司生产的“恒温理疗仪”,收货地址为其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住宅。同年6月10日,张某在家中使用该设备时,因设备温控系统失灵导致局部温度过高,致使张某左臂发生严重烧伤,经诊断为二度烧伤,需定期换药及康复治疗。张某随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调查,该批次理疗仪存在温控模块设计缺陷,且某仓储中心在存储过程中未按要求控制环境温度,加剧了元件老化风险。张某持有完整的购物凭证,但因治疗期间需定期复查,其误工损失的具体金额因后续治疗周期尚未结束,目前处于未确定状态。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理疗仪进行质量鉴定,确认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陷。法院认定医疗器械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关于误工费,鉴于张某伤情稳定但需长期护理,具体金额暂无法精确计算,法院结合当地行业标准及张某伤情恢复周期,对已发生的误工损失予以确认,对后续未确定的误工费部分告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或结合鉴定意见综合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某医疗器械公司作为生产者,某仓储中心作为仓储服务提供者,对张某的烧伤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认定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已确定的误工费共计人民币45,000元。对于金额未确定的后续误工费,待实际发生或经司法鉴定确定具体数额后,由两被告继续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器械缺陷致害中,生产者与仓储者可能因各自过错承担连带责任。特别针对“金额未确定”的误工费,展示了司法实践中对后续治疗相关费用的处理逻辑,即对已发生部分即时判决,对未确定部分保留诉权或待证明确,体现了司法裁判的严谨性与对消费者权益的实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