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建材公司、某装饰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原告张某在某建材公司购买由某装饰公司生产的“速热型”电热水器用于自家浴室安装。同年6月1日,张某委托第三方进行安装并通电使用。次日清晨,张某在浴室洗澡时,热水器内部温控模块突发故障,导致出水温度瞬间飙升至95摄氏度以上。张某遭受严重高温热水烫伤,全身多处深度烧伤,经送医抢救,被诊断为特重度烧伤,住院治疗长达三个月,后续进行了多次植皮手术及康复治疗。经司法鉴定,张某损伤程度构成八级伤残。张某认为热水器存在严重质量缺陷,遂起诉要求某建材公司(销售者)与某装饰公司(生产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2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热水器进行质量鉴定。检验报告显示,热水器温控系统存在设计缺陷,且无超温保护机制,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缺陷标准。被告某装饰公司主张已履行出厂检验义务,但未能证明缺陷由消费者不当使用造成,且无法提供免除其生产者责任的法定事由。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免责情形展开辩论,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对产品质量缺陷的认定。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涉案热水器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构成产品缺陷。某装饰公司作为生产者、某建材公司作为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张某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过错。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材类产品温控缺陷的认定标准,强化了生产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便销售者无过错,生产者亦不得以已履行检验程序为由完全免责,必须对产品内在缺陷导致的严重人身伤害承担最终责任,有力保障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