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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建材商场及某运输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72岁)在某市中心“某商场”购买由某厂生产的新型强力瓷砖胶用于装修自家厨房。当日,某运输公司司机赵某驾驶货车将货物送至张某家中。在张某自行搅拌瓷砖胶过程中,混合物突然发生剧烈爆炸,导致张某面部、眼部严重灼伤及右臂骨折。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张某最终被评定为八级伤残。经司法鉴定,爆炸系瓷砖胶中掺入未经处理的强碱性原料,遇水产生剧烈放热反应所致,该缺陷与张某的伤残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张某因治疗及康复产生大量医疗费,并遭受严重精神痛苦。

审理过程

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商场、生产者某厂及运输公司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鉴定,确认产品存在缺陷。审理中,双方就是责任主体及赔偿金额争议较大。某商场主张已尽进货查验义务,某运输公司主张无过错。二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缺陷产品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生产者责任认定。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生产者某厂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商场因销售缺陷产品承担连带责任,某运输公司因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某厂及某商场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5,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2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07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材缺陷引发人身伤害时,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及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依据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强化了对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在消费过程中的权益保护,警示企业严守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