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餐饮公司、某食品加工厂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受害人张某在某市“味达”餐厅就餐。该餐厅使用的预制卤味由某食品加工厂生产,经某物流公司运输至餐厅。张某食用后不久,出现剧烈腹痛、呕吐及昏迷症状,被紧急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病历记录,张某确诊为急性中毒性休克及重度烫伤(因误服腐蚀性清洁剂导致食道损伤,系餐厅服务员操作失误叠加食品毒素引发),需长期住院观察。张某出院后遗留部分消化道功能障碍,需定期复查及营养支持,产生大量医疗费、护理费。张某与餐厅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认定食品存在制造缺陷,餐厅作为销售者未尽查验义务。张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食品运输环节是否造成污染以及餐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司法鉴定,确认食品中检出违禁添加剂超标,属制造缺陷。同时,结合医院病历及护理记录,对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进行核算。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关于食品加工厂承担主要责任,餐厅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鉴于张某自身对部分损害扩大存在轻微过错,酌情减轻生产者10%的责任。判令某食品加工厂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80,000元;某餐饮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护理费按当地护工标准及医院医嘱确定,后续治疗费暂不确定的部分,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餐饮服务场景中,销售者与生产者对缺陷产品的连带责任。重点阐释了民法典第1203条中“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的规定,同时强调了医院病历在确定护理费、损害后果中的关键证据效力,对同类产品责任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