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药店及某制药公司药品质量缺陷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原告张某因感冒前往某药店购买由某制药公司生产的“速效感冒灵”。张某严格遵照说明书服用该药品。次日,张某出现剧烈腹痛、呕吐及意识模糊症状,被紧急送往某医院抢救,经诊断为急性肝衰竭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司法鉴定,张某所服用的感冒灵中含有超标的有毒杂质,该缺陷直接导致张某肝脏严重受损,最终评定为八级伤残。张某因治疗及康复产生大量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销售者某药店与生产者某制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主张惩罚性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药品进行质量鉴定,确认药品存在质量缺陷且与张某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定某制药公司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某药店作为销售者未尽进货查验义务,二者构成共同侵权。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关于惩罚性赔偿金额过低的部分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重点就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及连带责任范围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某制药公司与某药店对张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计赔偿金额为人民币32,000元。同时,鉴于药品缺陷性质恶劣,支持张某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判令某制药公司额外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2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药品质量缺陷致人伤残时,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认定标准。同时,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强化了药品安全领域的法律威慑力,警示经营者严守质量底线,切实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具有典型的教学与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