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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商场及某物流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受害人陈某在某市中心“某商场”购买由某日化公司生产的“强力去污膏”。该商品由“某物流公司”负责运输并配送至商场。2022年6月10日,陈某在使用该去污膏清洗厨房油污时,膏体突然发生剧烈喷溅,导致陈某面部、颈部及双眼遭受严重化学灼伤。经送医抢救无效,陈某于2022年6月15日死亡。经司法鉴定,涉案去污膏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其包装密封性不符合国家标准,且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流公司野蛮装卸导致瓶体微裂,遇热引发崩裂喷溅。陈某家属主张误工费及死亡赔偿金,但因陈某系自由职业者,收入流水不全,误工费金额暂无法确定具体数值,请求法院酌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产品进行实物鉴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惩罚性赔偿产生争议。二审中,针对误工费金额未确定的问题,结合陈某生前职业特点及当地行业标准,由合议庭综合认定合理误工损失。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产品存在缺陷。鉴于产品缺陷与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生产者与销售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判令某日化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商场及某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受害人过错程度极低,判令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酌定误工费共计人民币180万元,并支持惩罚性赔偿3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日化用品在运输环节因包装缺陷引发事故的责任分担,确立了误工费金额未确定时的酌定规则,并强化了惩罚性赔偿在严重人身伤害产品责任案件中的适用,对规范化妆品及日化行业安全生产与流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