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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餐饮店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2岁的张某随父母在某商场内的“味香”餐厅就餐。张某因感冒,其母亲从餐厅自动售货机购买了一瓶标有“某品牌”的瓶装热水。该热水由餐厅委托的第三方仓储公司定期配送至店内。张某在饮用时,因瓶身密封缺陷导致高温热水瞬间喷溅,致使张某面部、颈部严重烫伤。经医院诊断为二度烫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家属认为餐厅及生产商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餐厅主张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热水温度符合国家标准,系产品仓储不当导致密封失效,请求免除自身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庭审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热水瓶进行质量检测,确认瓶身密封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存在缺陷。法院查明餐厅虽无主观过错,但作为食品销售者,对未成年人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法院认定仓储方在运输过程中未按要求恒温保存,加剧了密封件老化,但根据产品责任法理,受害人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任意一方求偿。

判决结果

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某品牌生产商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餐饮店因未尽到对未成年顾客的提示与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餐厅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无过错,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生产商追偿。最终判决生产商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符合1万元以下标准)。餐厅对超出其过错比例的部分不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药品或食品类商品在流通环节中,即便销售者无过错,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仍需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确立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在轻微伤残案件中的合理裁量标准,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实质保护与公平原则。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