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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陈某在某商场购买由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者)生产、由某电器商行(销售者)销售的工业级空气净化设备。安装调试期间,某科技公司指派的技术人员赵某未按照说明书要求对排气管道进行密封处理,导致设备运行时内部化学滤芯产生的微量苯系物泄漏至商场休息区。陈某在店内停留约两小时后,因吸入有毒气体出现严重头晕、呕吐及呼吸困难,经送医诊断为急性化学性中毒伴轻度脑损伤。医院病历显示其住院治疗15天,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2万元。陈某认为设备存在安装调试缺陷导致人身损害,遂提起诉讼。某科技公司辩称已提供合格产品,安装调试问题属销售者自行操作,且陈某未签署安装确认单,主张免责。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空气净化设备进行鉴定,确认设备出厂质量合格,但排气管道接口处存在因安装人员未依规范密封导致的泄漏缺陷,该缺陷与陈某中毒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审理中,双方就是责任主体产生争议,销售者主张其仅负责销售,安装由生产者指定人员完成,生产者主张销售者擅自改动线路。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生产者,其指派的技术人员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某电器商行作为销售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提示义务,亦有过错。综合考量,判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的责任,某电器商行承担30%的责任。判令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8.4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合计14.4万元;某电器商行赔偿3.6万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生产者对安装调试环节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便产品本身合格,因安装缺陷致人损害仍适用产品责任。同时,厘清了生产者与销售者在安装调试场景下的责任分担,强调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人身伤害案件中的适用标准,对规范工业产品销售服务流程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