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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电器公司、某仓储中心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张某在某商场购买由某电器公司生产的智能电暖器。同年12月,某电器公司发现该批次产品存在电路短路隐患,发布召回公告,要求用户立即停用并退回。某仓储中心作为该产品的指定仓储方,未及时将召回信息有效传达至已入库未售出的库存管理端,也未配合销售端完成拦截。2023年1月,张某家中电暖器突发燃烧,导致张某重度烧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某电器公司、某仓储中心及某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双方曾尝试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未果。诉讼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火灾原因进行鉴定,确认系产品自身电路缺陷引发,排除人为操作不当。某电器公司主张已履行召回义务,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有效消除流通领域的风险,且某仓储中心存在管理疏忽。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电器公司作为生产者,虽发布召回但未有效阻断风险,某仓储中心未尽妥善保管与协助召回义务,某商场作为销售者未尽查验义务,三者构成共同侵权。鉴于张某对损害发生无过错,判决某电器公司、某仓储中心、某商场连带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0元。因部分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该部分金额暂不处理,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产品召回制度下,生产者、仓储者与销售者的协同义务。即使生产者发布召回,若仓储与销售环节配合不力导致召回失效,仍需承担连带责任。这强化了流通环节各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警示企业召回必须形成闭环管理,切实保障消费者生命安全。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