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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电器公司、某仓储中心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张某在某商场购买由某电器公司生产的商用烤箱,并委托某仓储中心存放于其位于市中心的餐厅后厨。同年8月12日,烤箱在正常通电预热状态下突然发生内部线路短路引发火灾,火势迅速蔓延。张某及两名员工在逃生过程中因吸入过量有毒烟气导致重度吸入性损伤,经抢救无效,张某被评定为八级伤残,两名员工为九级伤残。火灾导致餐厅装修严重损毁,停业长达六个月。经专业机构鉴定,烤箱内部温控系统存在设计缺陷,易在长时间运行下过热起火。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财产损失及惩罚性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产品缺陷争议较大。经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烤箱进行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意见确认烤箱温控模块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属产品缺陷。法院结合鉴定意见、购买凭证、仓储合同及医疗诊断证明,认定某电器公司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某仓储中心因已尽到基本保管义务且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某电器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520,000元;二、鉴于某电器公司明知温控缺陷却未采取有效改进措施,主观恶意明显,判令其向张某支付惩罚性赔偿人民币50,000元;三、驳回张某对某仓储中心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严格适用民法典第1203条,明确了生产者对缺陷产品的无过错责任。通过严密的司法鉴定锁定温控缺陷,支持了高额误工及残疾赔偿,并依据主观恶意引入惩罚性赔偿,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对同类家电缺陷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