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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商场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受害人张某在某商场购买由某公司生产的“极速”牌电热水壶。张某在使用时,壶盖突然崩开,高温蒸汽及开水喷溅致其全身多处严重烫伤。经送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病历显示张某系重度特大面积烫伤伴休克死亡。经查,该电热水壶说明书未标注高温蒸汽喷溅风险,壶盖卡扣设计存在隐患,且无明确警示说明。事故发生后,某商场与张某家属申请人民调解,但就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某公司虽事后发布召回公告,但未对已造成损害进行足额赔偿。

审理过程

张某家属起诉至法院,主张产品存在警示说明缺陷。经司法鉴定,确认电热水壶缺乏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符合《产品质量法》第46条关于缺陷的定义。审理中,法院查明某商场作为销售者未尽进货查验义务,某公司作为生产者未履行召回后的补救义务。双方就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产生争议,法院结合产品缺陷严重程度及后果进行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电热水壶存在警示说明缺陷,某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某商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缺陷产品导致消费者死亡,后果严重,支持惩罚性赔偿。判决某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2万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万元,合计1.5万元;某商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产品警示说明缺陷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对于涉及人身安全的电器产品,生产者必须履行严密的警示义务。同时,确立了在造成死亡后果下,即使基础赔偿金额较低,仍可因缺陷严重性适用惩罚性赔偿,强化了召回义务与损害赔偿的衔接,对规范产品销售与警示标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