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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医疗器械公司及某医院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72岁的张某因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入住某市某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使用由某医疗器械公司生产的“康护牌”高流量湿化氧疗仪。次日凌晨,该设备内部线路突然发生短路并引发局部燃烧,释放大量有毒烟雾。张某因吸入有毒气体导致急性中毒性肺损伤,经抢救无效造成重度残疾。出院后,张某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氧疗仪进行鉴定,确认设备存在设计缺陷,且厂家在发现同类隐患后未及时履行召回义务。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销售者医院与生产者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产品缺陷争议较大。经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医疗器械质量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氧疗仪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且燃烧系内部绝缘材料耐热性不足所致。同时,有证据证明厂家在事故发生前已收到内部质量预警但未采取召回措施。法院结合医院病历记录、现场勘验笔录及鉴定意见,认定产品存在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医疗器械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损害,生产者与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受害人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鉴于医院作为销售/使用者未尽严格审查义务,且厂家未履行召回义务,二者均有过错。最终判决某医疗器械公司与某医院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器械缺陷致害中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适用,强调了生产者的召回义务。通过司法鉴定锁定缺陷根源,保障了老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规范医疗器械流通与使用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