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药店网络交易平台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72岁的张某因患有慢性胃炎,在某知名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康健大药房”旗舰店购买了一款名为“养胃灵”的中药制剂。该商品由某制药公司生产,由线下某商场内的“康健大药房”作为入驻商家销售。张某服用该药约一周后,出现严重恶心、呕吐、肝功能异常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药物性中毒,需住院治疗并卧床休息一个月。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养胃灵”含有超标的有毒成分,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及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张某退休前为技术人员,主张部分误工损失)等,合计索赔3.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药品进行质量鉴定,确认药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缺陷。审理中,生产者主张已履行严格出厂检验义务,但未能证明缺陷由流通环节或受害人不当使用造成,且无法提供完整的网络交易记录以证明其已尽到对入驻商家的审核义务。销售者及平台方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无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涉案药品存在质量缺陷,生产者与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未尽到必要审核义务,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综合考虑张某的损害后果、鉴定结论及各方过错,判决生产者与销售者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网络交易模式下,药品生产者与销售者对药品质量缺陷承担严格责任。即使生产者主张已尽检验义务,若无法证明免责事由或提供完整交易链路证据,仍需承担责任。同时,强调了网络交易平台对入驻商家尤其是药品类商家的审核义务,有助于保护老年消费者权益,规范电商平台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