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日化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2岁的未成年人张某在其位于某市的住宅卧室内,使用其母亲购买的某品牌“极速亮白”牙膏刷牙。该牙膏由某日化公司生产,由某超市销售。在使用过程中,牙膏管突然发生爆炸,导致张某面部及手部多处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尺骨骨折及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张某随即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及后续康复费用共计3.5万元。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该批次牙膏中含有超标的易燃易爆成分,且包装抗压能力不符合国家标准。张某与生产者、销售者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认定产品存在缺陷。二审中,某日化公司主张爆炸系张某使用不当(用力挤压)所致,申请重新鉴定。经复核原检验报告,确认缺陷源于生产环节配方与包装设计缺陷,而非使用方式。张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法院结合伤情及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予以酌定。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超市作为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日化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判令某日化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5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0.8万元。因张某存在轻微过错(未完全遵循使用说明),酌情减轻生产者10%的责任,最终判决某日化公司承担90%赔偿责任,某超市承担10%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2条、第一千二百03条、第一千二百07条、第一千一百79条、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化妆品及日化用品爆炸缺陷的认定标准,强调了生产者对产品安全性的绝对保障义务。依据民法典第1207条,即使销售者无过错,亦可能因产品缺陷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未成年人受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特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