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餐饮公司及某食品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张某在某市“味达轩”餐厅就餐,食用了该餐厅提供的招牌凉拌海蜇。餐后不久,张某出现剧烈腹痛、呕吐及呼吸困难,被紧急送往市第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急性河豚毒素中毒,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住院治疗长达三个月,产生高额医疗费用。经查,涉案海蜇由“鲜源食品公司”生产并供应给“味达轩”餐厅。鲜源食品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河豚毒素潜在风险警示,说明书中亦未明确提示需经专业去毒处理方可食用,存在严重的警示说明缺陷。张某家属多次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鉴定,张某中毒与食用该批次海蜇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协商无果,张某起诉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海蜇及张某病情进行鉴定,确认张某系河豚毒素中毒,且该毒素来源于涉案海蜇。法院查明鲜源食品公司作为生产者,未尽到充分的安全警示义务;味达轩餐厅作为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核实产品安全说明。双方对张某的损害后果均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判决鲜源食品公司与味达轩餐厅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在警示说明缺陷下的连带责任。即便消费者在餐厅就餐,若产品本身存在警示缺失,生产者与销售者均需承担责任。这强化了食品安全领域的警示义务,保护了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对餐饮供应链安全管理具有重要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