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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科技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原告张某在某商场购买由被告某科技公司生产的便携式充电宝。同年6月,张某在家中使用该充电宝时,设备突然发生剧烈发热并爆裂,导致张某面部及手部多处割伤及烧伤。经医院诊断,张某伤情轻微,经清创缝合等治疗后恢复良好。涉案充电宝由某仓储中心负责存储与配送。张某认为产品存在严重电池缺陷,要求赔偿。经鉴定,充电宝内部锂电池存在过热保护机制失效缺陷,且产品使用说明书未明确标注高温警示。张某遂提起诉讼,索赔医疗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充电宝进行质量鉴定,确认电池存在缺陷。一审法院认定生产者应承担产品责任,但因张某未严格遵循说明书中关于避免覆盖散热孔的提示,认定其负次要责任。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关于责任比例的划分,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生产者召回义务履行情况及说明书警示的充分性。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科技公司作为生产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的责任;张某作为使用者未完全注意使用规范,承担30%的责任。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500元。鉴于产品缺陷,责令生产者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电子产品电池缺陷导致人身伤害时,生产者召回义务的法律边界。在适用民法典第1202条时,即便受害人存在轻微使用不当,若产品核心安全缺陷(如过热保护失效)与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生产者仍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实质保护。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