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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餐饮公司及某厨具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72岁的张某在某市“味香”餐厅用餐。该餐厅使用的切肉机由某厨具公司生产,由“味香”餐厅销售并提供服务。张某在等待切肉过程中,因机器防护罩卡扣设计存在缺陷,导致防护罩意外弹开,张某伸手试图查看时,手部不慎被高速运转的刀片割伤,并因摔倒导致右腿骨折。张某随即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医院病历记载其右手食指及中指肌腱断裂,右胫骨骨折,需长期康复。经司法鉴定,切肉机防护罩锁扣结构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存在严重设计缺陷。张某因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但残疾赔偿金具体金额因后续治疗情况尚未最终确定,暂按法定标准估算。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餐厅及厨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产品缺陷争议较大。经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确认涉案切肉机防护罩设计存在不合理危险,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缺陷标准。餐厅主张其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但未能证明缺陷不存在或符合当时科技水平,故免责事由不成立。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切肉机存在设计缺陷,导致张某人身损害,生产者某厨具公司与销售者某餐厅应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张某有权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鉴于张某伤情稳定,残疾赔偿金暂按九级伤残标准计算,结合医疗费、误工费等,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0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产品设计缺陷情形下,销售者与生产者对消费者的连带责任,即便销售者无过错亦需先行赔付。同时,确立了在损害后果持续变化时,残疾赔偿金可暂按标准计算后保留后续追偿权利的裁判规则,对老年人消费安全保护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