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医药公司、某药店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12岁未成年人陈某随父在“康安药店”购买某品牌“强力止咳糖浆”。该药品由“宏远制药公司”生产。当晚,陈某在家中服用约20毫升后,瓶内液体突然发生剧烈爆炸,玻璃碎片及药液飞溅致陈某面部、颈部严重撕裂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专业机构鉴定,爆炸系药品内压异常导致,属药品质量缺陷。康安药店辩称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但无法提供完整的生产销售链条追溯凭证,且未提示未成年人用药风险。宏远制药公司主张系运输储存不当导致,但无证据支持。陈某家属诉请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爆炸原因进行鉴定,确认系药品包装密封性缺陷导致内压过大。法院查明康安药店虽持有营业执照,但未能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完整进货查验记录,无法证明药品来源合法合规。宏远制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康安药店与宏远制药公司对陈某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药品缺陷导致未成年人死亡,后果严重,且销售者未尽查验义务,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万元,并额外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万元,合计5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3条、第一千二百零四条、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药品销售者进货查验义务的边界,确立了在药品质量缺陷致人死亡案件中,销售者与生产者连带责任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强化了未成年人用药安全保护,对规范药品流通市场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