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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商场及某医疗器械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12岁的张某在某市中心“某商场”购买了一款由“某医疗器械公司”生产的家用高频理疗仪。该商场作为产品销售与仓储方,负责日常陈列与库存管理。张某严格遵照产品说明书指示,在客厅使用该设备进行腿部理疗。次日凌晨,理疗仪内部电池突然发生剧烈爆炸,导致张某面部、手臂严重烧伤,右腿胫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张某家长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经查,该批次理疗仪电池存在严重设计缺陷,且商场在仓储期间未按要求控制环境温度,加剧了电池不稳定风险。事故发生后,厂家虽发布召回公告,但未对张某进行充分赔偿。张某遂提起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爆炸原因进行鉴定,确认系电池缺陷所致。法院认定医疗器械公司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商场因仓储不当承担连带补充责任。鉴于厂家明知缺陷仍销售且未有效警示,符合惩罚性赔偿要件。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某医疗器械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20,000元;二、某商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鉴于医疗器械公司明知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陷仍予销售,依据《民法典》第1207条,判令某医疗器械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50,000元。以上合计570,000元,由某医疗器械公司与某商场按责任比例分担具体支付义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器械缺陷致未成年人重伤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强化了销售者与仓储者的连带责任,警示企业必须履行召回与警示义务,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规范医疗器械市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