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电商平台及某餐饮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未成年人张某随父母在某知名网络交易平台下单,由某餐饮公司配送“秘制卤味礼盒”。张某在自行拆封时,因包装盒内未设置有效的防误触警示标识,且包装材质存在尖锐突起,导致其左手食指被割伤。随后,张某因食用该批次卤味出现严重呕吐、昏迷症状,经医院诊断为急性中毒性休克。经司法鉴定,该批次卤味检出超标的致病菌,且包装盒存在设计缺陷,未对未成年人可能产生的误操作风险提供充分警示。张某经治疗后左手食指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张某家属与电商平台、餐饮公司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餐饮公司作为生产者,产品存在缺陷且造成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电商平台未尽到必要的审核与警示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召回义务存在争议,二审法院结合产品实物鉴定报告,确认缺陷存在,维持一审对事实认定,重点就是召回义务的履行期限进行补充认定。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原判主要部分。某餐饮公司作为生产者,对张某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万元;某网络交易平台因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责令某餐饮公司立即对涉案批次产品启动召回程序。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在食品配送环节的警示与审核义务边界,确立了未成年人接触缺陷产品时生产者无过错责任的适用标准。同时,判决强制召回义务,强化了企业对潜在安全隐患的主动防控责任,对规范电商平台食品安全治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