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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餐饮店及某医药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72岁的张某在某市“味香”餐厅就餐时,店员推荐并出售其自行从某医药公司采购的“强力祛寒膏”。张某严格遵照说明书指示,将药膏加热后敷于腹部。次日,张某因皮肤严重红肿、溃烂伴剧痛入住某医院,经诊断为二度烫伤,最终评定为十级伤残。经市场监管部门突击调查,查明该祛寒膏由某医药公司生产,但加热温度说明标注错误,存在严重缺陷。张某遂起诉餐厅及医药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张某为十级伤残。庭审中,某医药公司主张其已尽到提示义务,但未能提供加热说明错误的内部质检报告,且网络交易记录显示其多次收到同类投诉却未整改。餐厅作为销售者,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医药公司生产的药品存在缺陷,某餐厅销售该缺陷产品,二者构成共同侵权。判决某医药公司与某餐厅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张某的伤残等级、护理需求及当地生活水平,酌定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500元,符合1万元以下的赔偿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药品销售者与生产者在产品缺陷致害中的连带责任,强调了经营者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通过网络交易记录认定生产者明知缺陷仍销售,驳其免责主张,对规范药品流通与售后服务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