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科技公司及某商场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张某在某商场“某科技”专卖店购买了一款由某科技公司生产的便携式快充充电宝。同年6月12日晚,张某在家中使用该充电宝为手机充电时,设备突然发生剧烈爆炸并伴有电弧,导致张某面部、双手严重烧伤,经住院治疗共计15天,最终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张某随后向销售方某商场索赔,但双方就是否存在产品缺陷产生争议。某商场主张系张某使用不当所致,拒绝赔偿。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及某商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爆炸的充电宝进行产品质量鉴定。鉴定结论显示,该充电宝内部电路保护模块设计存在缺陷,在正常充电状态下无法有效防止过流,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缺陷的定义。鉴于某科技公司为生产者,某商场为销售者,且产品缺陷与张某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双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某科技公司与某商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20,000元;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某商场先行赔付,有权向某科技公司追偿。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电子产品电池缺陷的认定标准,强化了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通过严密的司法鉴定程序,确立了缺陷产品致人重伤的高额赔偿规则,对规范电商平台及实体商场销售电子产品的质量审核义务具有重要警示意义,有助于提升公众对电子消费品安全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