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医疗器械公司及某商场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在某市中心某商场购买了一款由某医疗器械公司生产的家用高频电疗仪。次日傍晚,张某在家中严格依照说明书操作该设备时,仪器内部突然发生剧烈爆炸,导致机身碎片飞溅。事故造成张某面部、双臂严重烧伤,经住院治疗及后续康复,最终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张某遂向商场及生产商索赔,但双方就是否存在产品缺陷及因果关系产生重大争议,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爆炸的电疗仪进行鉴定,确认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二审中,针对生产商提出的“用户操作不当”抗辩,结合产品实物检测报告,认定无证据证明受害人存在过错,维持一审关于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认定某医疗器械公司作为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某商场作为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严格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界定缺陷标准。在医疗辅助器械领域,即便受害人无过错,生产者亦须对因缺陷引发的爆炸、烧伤等严重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有力保障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益,体现了司法对产品质量安全的严格规制。